最近,硅谷银行破产以及瑞信银行被瑞银集团收购事件,让整个银行业都如同惊弓之鸟。不少客户也纷纷担心,银行都能破产,那保险公司岂不是更容易破产?如果保险公司倒闭了,我们的保单怎么办?
首先要明确一点的是,保险公司破产不代表保险业务的终止。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任何公司都有倒闭的可能性。但香港保险行业的发展有着上百年的历史,从未有过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各大保险公司经历了无数的风风雨雨却依然屹立不倒。
是什么使得香港的保险公司如此稳定和安全?香港特区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手段功不可没。
授权规定
《保险公司条例》第6条规定:除获授权保险公司、劳合社或获保险业监督认可的承保人组织外,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
想在香港从事保险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都需要符合《保险公司条例》第8(3)条内的授权规定,从一开始就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设立了较高的门槛,所以每一家能成立的保险公司都一定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
偿付准备金要求
《保险业条例》对保险公司的偿付准备金有一定的要求:规定一般保险公司和长期保险公司分别把偿付准备金维持于规定金额200%及150%的水平。
举个例子,为避免某保险公司陷入经营困境,监管部门要求该公司必须持有资本最低200万元(通过保险监管部门所设定的评估公式计算得出)。而实际上,该保险公司所持有的实际资本为400万元,所以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
各保险公司都需要定期向保险监管部门上报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一旦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跌破150%的水平,保险监管部门就有权力采取一些监管措施,比如暂停公司的新业务开展、要求股东注资、转移部分现存业务等,直至其偿付能力恢复至正常水平。
再保险的安排
再保险,即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保险的行为,是一种“双重保障”。
《保险公司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备有或将会作出足够安排,为其拟经营的保险类别的风险作出再保险。
比如,投保了A公司的保险,B公司是A公司的再保险公司。如果A公司的经营出现问题,无法赔付客户的索偿,那么就会由B公司帮助A公司进行赔偿。
对控权人或董事作出规定
《保险公司条例》对任何出任保险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士都作出了规定,必须是担当此等职位的合宜和适当人选。
保险业监督会把申请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品格、履历及经验等都加入审议,并且制定一册有关《适当人选》的准则指引,以此提高此项规定的透明度。
对保险公司的干预
《保险公司条例》第27至35条赋予保险业监督权力,在保险公司出现令人关注的情况时,采取适当行动,以维护保单持有人及潜在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其中包括限制保费收入、限制投资、规定由获认可受托人(如信托公司)保管资产、要求进行特别的精算调查、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等。
保险投诉局保障索偿人利益
香港保险投诉局,可为索偿人提供一个具有效率且无需花费大量金钱的途径,解决就私人保单提出申请索赔所引起的纠纷,做出公正的仲裁,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层层严格的监管可以保证香港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是确保获授权的保险公司能够兑现对投保人的承诺。
文章名称:《香港的保险公司会破产吗?安全稳健吗?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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